目录
一、特许
第1条 用语定义
1.1用语定义
1.2其他说明
第2条 特许
2.1特许的授予
2.2公司根据特许规定所承担的义务
2.3运营项目的权利
2.4特许期
第3条 先决条件
3.1应由电管局履行的先决条件
3.2应由公司履行的先决条件
3.3先决条件未履
3.4生效日
3.5电管局履行付费义务的补充先决条件
二、项目建设
第4条 现场的购置和使用
4.1土地的购置
4.2现场使用的限制
4.3购置成本
第5条 设计
5.1设计要求
5.2设计标准审查
5.3公司改动设计标准的权利
5.4设计的审查和核准
5.5公司的责任
第6条 建设
6.1公司的主要义务
6.2电管局的主要义务
6.3交通道路
6.4现场的准备工作
6.5建设工程的质量
6.6质量保证和质量管制
6.7建设人员
6.8设备和材料
6.9建设承包商的选定
6.10图纸和技术细节
6.11电管局提供的电力设施和服务
6.12项目时间表;重大日期
6.13进度报告
6.14建设中的预期延误
6.15设计的改动
6.16监测
6.17工程的拒收等
6.18义务的不予免除
第7条 检验
7.1检验程序
7.2检验期间的燃料
7.3检验的参加
7.4检验通知
7.5证书
7.6提前完工
7.7不予免责
7.8检验争端
第8条 完工延误和放弃
8.1完工延误
8.1.1由于电管局的原因
8.1.2由于公司的原因
8.2因公司延误的约定赔偿金
8.3长期延误;放弃
8.4被视为放弃
8.5退还保证金
三、项目的运营和维护
第9条 运营和维护
9.1公司的主要义务
9.2计划断电供期
9.3安全和技术准则
9.4供电
9.5紧急断电和减少送电
9.5.1断电和减少送电的原因
9.5.2通知和时间安排
9.5.3断电和减少送电期间的收费
9.6电管局设施的维护
9.7检查和维护手册
9.8维护不履
9.9公共安全
9.10电管局的进入
9.11运营和维护承包商
第10条 燃料供应
10.1燃料交付
10.2质量
10.3检测
10.4供应
10.5储存和安全
10.6损失风险;保险
第11条 供电;收费
11.1供应
11.2数量
11.3通知
11.4收费
11.5收费发票
11.6付款
11.7收费争议
11.8中国银行账户的使用
11.9对外币账户的表示同意
11.10外汇
11.11利润的汇出
11.12财务报表
四、项目的移交
第12条 特许期后的移交
12.1移交的范围
12.2最后检修
12.3备件
12.4保修
12.5承包商保修单和保险的移交
12.6技术的移交
12.7培训电管局人员
12.8合同的取消,转让
12.9为公司所有物品的迁出
12.10风险的转移
12.11移交的费用
12.12维护保证金的退还
12.13移交程序
12.14移交的效力
五、各当事方的一般义务
第13条 电管局的一般义务
13.1遵守法律和条例
13.2法律和条例的变动
13.3纳税优惠
13.4税法和条例的变动
13.5必要核准、许可和授权一览表
13.6协助取得核准、许可和授权
13.7进出口
13.8人境;就业许可
13.9公用事业设施
13.10不予干涉
第14条 公司的一般义务
14.1所有权的变动;股份转让的限制
14.2遵守法律和条例
14.3法律和条例的变动
14.4安全标准
14.5环境保护
14.6核准、许可和授权
14.7保护考古、地质和历史文物
14.8中国服务和货物
14.8.1使用
14.8.2公开招标
14.8.3未来特许
14.9利用中国劳动力
14.10项目文件的协调
14.11税款、关税和费用
14.12保险
14.13为承包商负责
14.14融资文件中的规定
14.14.1……
14.14.2……
14.14.3……
14.15电管局的物权担保
第15条 电管局和公司共有的义务和权利
15.1不可抗力情况
15.1.1因不可抗力情况暂停履约
15.1.2适用于公司的例外情况
15.1.3适用于电管局的例外情况
15.1.4程序
15.1.5费用;订正时间表
15.1.6因不可抗力情况终止
15.1.7协商和减轻影响的义务
15.1.8毁坏与电站的维修
15.1.9发生不可抗力情况后的终止
15.2对文件的权利
15.2.1电管局文件
15.2.2公司文件
15.2.3守约
15.3保密
15.4合作义务
15.5防止不当付款的声明
15.5.1公司声明
15.5.2电管局声明
第16条 终止
16.1由电管局提出的终止
16.2由公司提出的终止
16.3通知贷款人
16.4贷款人的权利
16.5补救的累积性
第17条 责任和赔偿
17.1相互赔偿
17.2环境损害
17.3义务的继续有效
17.4共同责任
17.5无从属损害赔偿
六、转让;合同的核准
第18条 协定的转让
18.1由电管局的转让
18.2由公司的转让
第19条 合同的核准
19.1合同的核准
19.2核准程序
19.3合同核准的效力
七、争端的解决
第20条 解释规则
20.1合同文件
20.2整体规定
20.3修正
20.4可分性
第21条 争端的解决
21.1定期讨论
21.2友好解决
21.3仲裁
21.3.1仲裁语文
21.3.2仲裁地点
21.3.3费用和开支
21.3.4仲裁期间的履约
21.3.5继续有效
第22条 杂项规定
22.1义务的分别性
22.2通知
22.3不予放弃
22.4管束法律
22.5协定向项目公司的转让
本协定系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正式组建和存在的--(中国主管机构名称,说明该主管机构的法律性质,如“电管局”)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拟适当组建的、其主要办事处设在_______的一家私营公司_______(项目公司名称)订立。
说明
鉴于,电管局要求开发新的动力设施以保持和推动经济增长;
鉴于,电管局于___年____月___日发出公开通知,邀请有关方面按建设_______运营_______移交办法参加对_______的_______兆瓦燃煤热电厂项目的投标的资格预审;
鉴于,根据电管局发出的招标,发起人以公司的名义按建设_______运营_______移交办法投标承担这一电厂项目;
鉴于,电管局经认真评价所有竞标项目报价书后选定公司的报价书为最符合需要和最有利的报价书;
鉴于,公司有意于电站的设计、监造、融资、建设和运营,且电管局愿意按下述条件授权公司如此行事;
鉴于,电管局已获_______(授权法)授权订立本协议,且本协定已获_______必要的机构核准;
当事各方兹协议如下:
一、特许
第1条 用语定义
1.1 用语定义
本协定中:
“交通道路”系指附录1中所述道路及有关设施。
“协定”系指电管局与公司之间的建设、运营和移交项目协定。
“核准”系指为公司或为电站的融资、建设、所有权、运营和维护而需从政府主管机构获得的许可、执照、同意、授权、核准、特许、认可或同样或类似的文书,其中包括但不仅限于附录2中所列各项核准。
“电管局”是指_______及其继承人和准许受让人。
“电管局的物权担保”系指依照第14.16条而为电管局设立或授予的留置权、物权担保、抵押及其他权利。
“供电”系指按供电表确定的以兆瓦表示的电站各段时间内最大发电能力。
“供电表”系指各当事方依照第9.4条商定的电站的发电能力表。
“保证”系指依照第3.1(C)条应要求公司向电管局提供的保证、担保或备用信用证。
“营业日”系指中国的银行通常开门营业的任何一天。
“生产能力费”是资本回收费、固定运营费和服务费的概称。
“资本回收费”系指附录3中所规定的电管局为使公司能够收回其与项目有关的资本成本而应支付的费用。
“煤炭”系指依照附录4中所列“燃料规格”的规定供电站使用的煤炭。
“交付使用”在具体情况下可指某一单元或电站达到或超过“运营参数”和第7条及附录5中具体说明的其他商业运营标准要求达到的水平。
“验收”在具体情况下可指依照第7条和附录5进行某一单元或电站的检验。
“公司”系指_______及其继承人和准许受让人。
“完工日”系指某一单元依照第7条交付使用之日和电站依照第7条整个交付使用之日。
“特许期”系第2.4条中所指的含义。
“建设合同”系指公司与建设承包商之间达成的且电管局并无异议的一项或多项有关电站的设计、监造、采购、建设、完工和检验的协议。
“建设承包商”系指公司依照建设合同和本协定为实施建设工程而雇用的且电管局并无异议的一位或多位承包商及其各自的准许继承人和受让人。
“建设工程”系指依照本协定第6条及其他规定为电站及其相关设施和设备所进行的设计、监造、采购、建设、安装、完工和检验,其中包括分站和互联设施。
“约定能力”系附录3中所指的含义。
“交送点”系附录6中所指的计量地点。
“生效日”系指电管局和公司依照第3.4条证明已满足或放弃第3.1和3.2条规定的所有先决条件之日。
“能源费”系指按第11.4条和附录3的规定电管局应向公司支付的向交送点交送电力净输出的费用。
“环境污染”系指为任何政府主管机构的环境法律、条例和法令所不准许或与之相违的对电站或其任何部分的上、下、周围的空气、地面或水的一切污染。
“融资文件”系指与电站或其任何部分的建设和长期融资以及任何短期融资或再融资有关的贷款协议、票据、契约、担保协议、提保及其他文书,但不应包括与创始投资者或任何其他股本参与人承付或摊付股本有关的任何文书或协议。
“财务交割”系指为证明取得电站建设工程和验收融资的一切必要交易已告完成而可能需要的各种融资文件已经完成和提交,包括对融资文件可能要求承付和摊付的各种股本的收讫。
“不可抗拒力情况”系第15.1条所指的含义。
“强制性断供”系附录7所指的含义。
“燃料”根据具体情况可指煤炭和(或)石油。
“燃料规格”系指第10条和附录4所述对储存、供应和交付电站燃料的质量和方法所规定的规格。
“政府主管机构”系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其任何下属机构、任何省或地方政府主管机构及其任何部门及对公司、项目或其任何部分拥有管辖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或省或地方政府任何部门、主管当局、机关、机构、司法机构或法庭,但不包括电管局。
“电网”系指由电管局或以其名义拥有或运营的对写明地理区域的输电和配电设施,电管局将通过此种设施接收电站输送的电并将其提供给电力用户。
“互联设施”系指由公司依照第6.1条在现场建设、安装并与电管局协调连接且符合附录8中所述规格以使电管局能够接收电站电量净输出的设备、设施、输送线以及有关的遥测设备、继电器、转换设备和安全保护装置。
“贷款人”系指作为融资文件当事方的贷款机构及其各自的继承人和受让人。
“重大日期”系指6.13条的项目时间表中所指日期。
“电力净输出”系指电站向交送点输送并在交送点计量的电能净额(以千瓦小时表示)。
“名义能力”系指按单元计算电站发电能力的兆瓦数。
“石油”系指按附录1第二部分中所列燃料规格的规定供应给电站使用的石油。
“运营和维护合同”系指公司与运营和维护承包商之间依照第9条就各单元和电站的管理、运营、维护和维修达成的且电管局并无异议的一项或多项协议。
“运营和维护承包商”系指公司依照运营和维护合同及本协定为管理、运营、维护和维修各单元和电站而雇用的且电管局并无异议的一位或多位承包商及其准许的继承人和受让人。
“运营参数”系指附录9中所说明的单元和电站的运营参数。
“电 站”系指现场位于_______的_______兆瓦煤力电站,并包括所有设备、燃料储存及有关设施、保护装置、变压器、开关装置、固定装置、互联设施和 分站(但不包括由电管局拥有或运营的输送线及其他设施和设备),所有这些均应根据本协定开发、设计、监造、融资、建设、配备、保险、完工、检验、交付使 用、运营和维护。
“项目”系指电站的开发、设计、监造、融资、建造、配备、保险、完工、检验、验收和运营以及所有附带的活动。
“项目文件”系指本协定、建设合同、运营和维护合同以及_______。
“项目时间表”系第6.13条中所列时间表。
“谨 慎工程和运营惯例”系指中国大部分电力工业对地处类似位置的设施采用或认可的惯例、方法和行动(包括大部分中国电力工业采取的国际惯例、方法和行动),如 果根据已了解的事实或做出决定时理应了解的事实进行合理的判断,这些设施可望以符合法律、条例、可靠性、安全、环境保护、经济和省事的方式达到预期效果。 就电站而言,谨慎的工程和运营惯例应包括,但不仅限于采取合理的步骤,以确保:
(a)提供充足的材料、资源和用品,包括燃料,以便在正常条件和可合理预期的不正常条件下满足电站的需要。
(b)运营人员配备齐全,经验丰富,训练有素,可按制造厂家的标准和规格适当、有效地运营电站,并有能力应付紧急情况。
(c)在确保长期可靠的安全运营的基础上进行预防性例行和非例行维护及维修,并应由知识全面、训练有素和有经验的人员利用适当的设备、工具和程序进行此种维护和维修。
(d)进行适当的监测的检验,以确保设备按设计要求运营并保证设备在正常条件和紧急情况下均能适当运营。
(e)以安全而且不对工人、公众和环境构成危险的方式运营设备,并要考虑到压力、温度、湿度、化学含量、工作电压、电流、频率、转速、极性、同步和控制系统限度等确定制约条件。
“计划断供”系指附录7中所指的含义。
“服务费”系指按附录3的规定电管局为使公司能够从其对项目的投资中获得适当的收益而应支付的费用。
“现场”系指电站的所在地以及所有地役权、通行权及其各种附属权利,附录10对此做了更具体的说明。
“规格”系指附录10中说明的电站和单元的规格。
“分站”系指_______千伏安分电站,附录10对此做了更具体的说明。
“目标完工日”系指第6.12条中列为“目标完工日”(此种日期以可按本协定规定予以修订的情况为准)的各个重大日期。
“转变日”系指2号单元特许期终了日后第一个营业日。
“转交点”根据具体情况系指向现场或应视为已向现场交付石油或煤炭所使用的倾注设施、凸缘、管道或其他贮罐,附录4对所有这些均做了更具体的说明。
“输送线”系指电管局依照本协定应为互联设施安装并与之连接的设备、设施、输送线及相关的遥测设备、继电器、转换设备以及安全及保护装置,其规格列于附录8中。
“单元”系指共同组成发电站的每个各为_______兆瓦的煤力热电单元。“1号单元”系指拟交付使用的第一个单元,“2号单元”系指拟交付使用的第二个单元。
“单元供电能力”系指按供电表确定的一个单元在各个时期的最大发电能力,以_______兆瓦表示。
1.2 其他说明
本协定中:
“人民币”系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
凡提到的日、周、月和年,均指公历的日、周、月和年。
第2条 特许
2.1 特许的授予
电管局授予公司以在第2.4条规定的特许期内设计、建设、运营和维护电站以及向电管局出售电站的电力净输出和发电能力的专属权,但须受本协定各项规定的管束。
2.2 公司根据特许规定所承担的义务
根据本协定的规定,公司应在特许期内负责电站的设计、建造、检验、运营和维护,费用和风险由公司自己承担,但本协定中另有明确规定者除外。
2.3 运营项目的权利
公司在特许期内有权运营构成电站的所有资产、设备和设施。
2.4 特许期
特许期自目标完工日开始,为期_______年,除非按照本协定另作改动。在特许期终了时,公司应按照第12条的规定在无须任何赔偿的情况下将项目移交电管局。
第3条 先决条件
3.1 应由电管局履行的先决条件
电管局根据本协定履行义务的一个先决条件是,电管局至迟应在自本协定规定日期起的_______天内或在当事方可能书面商定的较晚日期前收到其形式和内容均符合电管局要求的下述文件:
(a)电管局合理要求提供的组织文件、决议和其他任何书面证据的副本,以证明公司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正式成立和组成并具有执行和实施本协定条款和条件的法人权力和权限。
(b)表明公司已从贷款人获得有约束力的出资承诺以及可使公司履行其根据本协定所承担的义务的足够股本的书面证据。
(c)可为电管局接受的金融机构向其出具的数额为_______的保证、担保或备用信用证,以担保公司履行其根据本协定承担的某些义务。
(d)书面证据,证明公司已经:
① 取得附录2所列需在生效日前取得的所有核准;
② 为取得附录2所列为开始建设工程所需的其余核准而向政府主管机构提交一切必要的申请、请求和文件。
(e)基本上以附录n所列格式提出的有关公司法律意见。
3.2 应由公司履行的先决条件
城市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协议模板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市政府对企业更新高档出租车优惠延长年限的政策,结合本企业实际,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订立本企业全额承包经营合同。原签订合同作废,新合同生效。
第一条 经营原则
1.本企业出租汽车的经营权证和相关证照为甲方所有,在承包期内牌证及经营权证属乙方使用;
2.出租汽车的车辆数、更新数及一切附属的营运设施等费用由乙方出资;
3.合同期内乙方接受甲方的领导和管理、甲方做到乙方正常营运。
第二条 经营车辆
车型: 车辆牌号:
发动机号; 车架号:
乙方车辆应符合国家和市政府营运标准、营运设施齐全、经营证照齐全、有效,合同期内如车辆状况及证照发生变化,以变化后的为准。
第三条 经营期限
按 国家和市政府政策规定:权证有偿使用和延长使用年限为 年 月;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合同到期后,按国家法律、法规、市 政府、企业的规定及乙方的诚信,乙方享有同等条件下优先的权利。
第四条 经营保证金
第五条 车辆更新
1.车辆按国家、市政府有关出租车营运报废标准更新;
2.甲方负责办理更新手续和集体报废车辆,向乙方收取更新手续费_____元整;
3.更冷气车辆及购置税及附属设施等费用由乙方出资;
4.报废车辆按残值归乙方所有。
第六条
2.付班驾驶员由乙方自行聘用,付班司机的工资、资金、养老保险,事故后相应承担的工资及各项相应的费用,社会医疗保险等劳保福利待遇,由乙方与相关人员、付班司机自行协商确定、承担、但不得与法律、法规有抵触。
3.乙方包括乙方聘用的付班驾驶员在运营中发生交通事故及其它的经济损失、全部由乙方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经济责任。
4.经营成本费用:包括燃料、修理、审验、扦测、办证、新工人、更新或改造设施及部件等、事故赔偿费用(除保险公司理赔外)的工资医疗、劳保、福利等支出全部由乙方承担。
5.车辆保险必须由企业统一投保。其中第三者责任保险为了考虑到企业与承包者的后顾之忧和利益,第三者保险必须 万元以上;
第七条 甲方的权力和义务
1.负责出租汽车的营运、治安管理,对乙方进行安全行车、交通和行业规范服务、法律、法规的学习、教育、扦查、督促。维护乙方的合法权益、遵章守法、规范、文明服务;
2.负责乙方的文明教育、对有助人为乐、拾金不昧、救死扶伤和见义勇为、好人好事、为企业作出贡献的企业给予表扬、表彰、奖励;
3. 甲方有权根据国家市政府、行业、治安分局的法律、法规、政策监督乙方的经营活动,并是行各项不定期的扦查,可以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 《 市汽车出租公司出租汽车营运管理规定》、《 市客运出租汽车治安管理办法》对乙方违章行为视情节轻重予 以处理,按经营管理服务质量目标责任状、责任书执行。
4.甲方必须保证乙方的合法经营自主权,并负责为乙方办理各票据,符合规定、要求的服务资格证、协助乙方进行车辆和驾驶员的审验工作和乙方的行车事故处理。
5.审查办理乙方聘用的付班司机上岗服务手续,并向乙方付班司机收取一定的安全服务风险保证金和乙方共同负责付班司机的各项管理工作。
6.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市政府、行业、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政策,全面履行本合同规定、不得无故解除合同、收回车辆,否则负违约责任。
第八条 乙方的权力和义务
1.负责承包经营的出租车的营运活动,享有国家和本合同规定的经营自主权、自组业务、自负盈亏。
2. 乙方按规定合同规定每月 日按月足额向甲方缴纳当月养路规费、税金、个人所得税及代征税、意外人员伤害险、管理费等费用,逾期不交 按每天承担滞纳金 ,逾期 天不交将视为违约处理。甲方有权收回牌证、营运证、行驶证等证件,并解除合同,造成的一切经济抽失由乙方 自负。
3.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 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和(出租汽车驾驶员治安条例)遵守职业道德,做到经营规范、车容车貌整洁、仪容仪表端庄,语言、举止文明、安全、文明、按规行车、服从管理、确保通讯联络畅通无阻。
4.乙方应本人到甲方住地办理各种相关手续,积极配合甲方办理手续,未依法按规定办理甲方出租汽车上岗服务相关证件手续,不得聘用个人从事营运,否则所造成的一切经济等后果由合同乙方负合部责任。未经甲方同意认可不得将出租车作抵押、变卖。
5.付班司机由乙方招聘,乙方为付班司机的保证人,为其承担保证责任,乙方根据企业行为原则不聘用市处驾驶员。
6.乙方的出租汽车由乙方的原因停运,乙方不得以任何停运理由拒付各项规定之费用。否则作违约处理。
7.乙方在合同期内原则不得变更主体、不得转让和转包,如确有实际情况,经企业领导协商同意后,具体依据补充协议规定办理。
8.乙方及付班驾驶员不享受本企业的一切劳保、福利等待遇,工资、养老金、社会医疗费用均由乙方及其自己缴纳。
第九条
报废车辆和证照应在规定的报废时间内移交给甲方,报废车辆更新,乙方需符合国家车辆的规定标准、安排时间上交牌证、报废更新、国家允许旧车转让,甲方同意乙方转让。
第十条 违约责任
甲方:
1.甲方无故不办各类手续;
2.由于甲方的原因造成乙方无法正常营运;
3.甲方违反其它本合同规定。
乙方:
1.乙方擅自转包、转让;
2.未经许可及期限违规、违章及中途退出等;
3.违反本合同其它条款。
第十一条 其它约定事项
1.本合同如发生与国家、政府、行业规定有抵触的,以规定为准;
2.甲、乙双方若发生合同纠纷、双方约定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依法裁定;
3.甲、乙双方合同不尽之处,由甲方补充合同为准,按补充合同办理;
4.本合同经甲、乙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并经过公证后起法律效力。
合同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有关部门 份。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手印:
身份证号码:
代表签名: 家庭、身份证住所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