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好友 法律法规首页 法律法规分类 切换频道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2025-04-04 19:09150
 劳社部发[2005]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近一个时期,一些地方反映部分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签订劳动合同,发生劳动争议时因双方劳动关系难以确定,致使劳动者合法权益难以维护,对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带来不利影响。为规范用人单位用工行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现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确立劳动关系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三、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符合第一条规定的情形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补签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一致的,任何一方均可提出终止劳动关系,但对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劳动者,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订立。

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四、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五、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引发争议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二○○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举报
收藏 0
打赏 0
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工资总额的组成第三章工资总额不包括的项目第四章附则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一九八九年九月三

0评论2025-04-0410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工资支付形式与周期第三章工资清偿第四章工程建设领域特别规定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中华

0评论2025-04-0413

吉林省企业工资支付办法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工资支付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68号《吉林省企业工资支付办法》已经2

0评论2025-04-0410

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工资集体协商内容第三章工资集体协商代表第四章工资集体协商程序第五章工资协议审查第六章附则(劳动和社会

0评论2025-04-0415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1994年2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6号发布根据1995年3月25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关于职

0评论2025-04-0413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一、深入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和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一)促进经济增长与扩大就业有效联动。要突出就业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优先位置,把

0评论2025-04-0417

吉林省关于调整确定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
吉林省关于调整确定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2017)吉人社办字 〔2017〕62号各市 (州)、长白山管委会,各县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

0评论2025-04-049

襄樊市国土资源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樊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鄂文[2004]35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全省国土

0评论2025-04-0410

襄樊市商务局(市招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樊市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鄂文[2004]35号)和《中共襄樊市委、襄樊市人

0评论2025-04-0411

 
在线客服